超过债权确认之诉的起诉期限 异议人是否可以再起诉

2024-04-22 09:26:37 来源:

  2021年10月29日,科瑞公司开始破产清算。原告周某于2023年10月11日向科瑞公司管理人申报案涉债权,超过了公告规定的期间,此时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双方因此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债权人、债务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后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十五日期限,不能理解为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而是与企业破产法债权申报期限相同性质的附不利后果承担的引导性规定,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其一,从立法对相关权利的保护看,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权人逾期仍可补充申报债权获得清偿(逾期申报的债权也可能不被确认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只是需承担一些不利后果。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只是对债权申报权利的延续行使,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逾期申报债权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权利的特别时效。尤其是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未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获得清偿,仅逾十五日期限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就被剥夺受偿权利,不符合立法原意。本案中,原告周某虽在公告规定的期间内未申报债权,但原告在被告科瑞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向被告的管理人补充申报了债权,该公告规定的期间并非诉讼时效,原告周某的诉讼权利不应被剥夺。

  其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要求异议人在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或其不予解释或调整时,方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而这一要求与将该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存在时间冲突。管理人在债权确认表中往往不附有详细理由,其解释或调整需延后一定时间,确定其不予解释或调整也需经过一定期间,并非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之当天就有结果。而本条规定从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开始计算十五日期间,如将其理解为诉讼时效,必然会出现大部分异议人起诉期间不足,甚至在确定管理人是否解释或调整前就已过期。

  其三,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异议人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异议人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原告周某未在该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给原告周某的财产分配和行使表决权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该期限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周某对科瑞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高蒙蒙 陆梓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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